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杜绝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12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县爱卫办邮箱(qiongzhongaiweiban@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根镇百花路政府第三办公楼爱卫办(邮政编码572900),并在信封上注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内的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依照本规定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包括:
(一)蚊;
(二)蝇;
(三)蟑;
(四)鼠;
(五)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他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以环境治理和控制病媒生物孳生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群众自行预防控制与专业预防控制服务相结合,以及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监督指导;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
(五)协调各成员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组织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价;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爱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卫健部门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把开展公共环境和重点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三)宣传部门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活动规划,常抓不懈,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提高积极性,提高自觉性。做好病媒生物危害及防制常识的公益宣传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住建部门负责城乡建筑工地,垃圾转运站、垃圾屋、公厕、市政管、井、缆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制设施,做好防制工作。
(六)教育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防制设施,开展防制活动。
(七)水务部门负责对城乡河流、水库等病媒生物孳生栖息地的综合治理与防制工作。
(八)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公路沿线两侧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和防制工作,督促指导汽车站完善防制设施,规范防制资料。
(九)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对城区宾馆酒店、网吧和文化娱乐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宾馆酒店、网吧和娱乐场所完善防制设施,积极开展防制活动。
(十)粮食部门负责抓好粮库等重点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防制设施,落实防制措施。
(十一)商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等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对其管理的居民小区、商务楼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部署,动员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开展病媒生物孳生地治理、消杀等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单位食堂、饭店、宾馆、汽车站、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粮库、屠宰场等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规范配置病媒生物防范和防制设施。
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蝇、防鼠等设施的合格率和病媒生物控制密度水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条 居民住宅及庭院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居委会负责组织产权单位或者小区居民实施。
村(居)民居住区内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单位、住宅小区、个人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屋、防蝇门、防蝇窗、防鼠门、防鼠网、防蚊闸板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尸体;
(七)采取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积极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机关单位及其责任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
私有企业、人民团体及其责任区,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各单位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应达到国家标准相关规定的C级或者以上要求。
第十五条 县爱卫会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并根据本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十六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爱卫会的组织协调下,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提供如下专业技术保障:
(一)负责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效果评估工作;
(二)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抗药性监测,做好病媒生物监测分析和预警,最大限度防止病媒生物跨境传播,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爱卫会,为制定病媒生物防制规划、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三)负责制定本级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方案,做好防制药物、器械等储备工作,有效应对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用科学方法,使用安全、环保、高效低毒低残留的防治病媒生物药剂,减少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影响。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八条 销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剂和器械,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的有关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批准的药剂批号和质量合格证明,附具安全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
县爱卫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依法处理的,县爱卫会有权建议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处理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县爱卫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员,协助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居民户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县爱卫会应当依据检查、评估、考核结果,定期或不定期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