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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22-04-14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字体: 小   中   大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完善好、实施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精神,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残疾人事业发展、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2022年第一季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覆盖困难残疾人4.75万人、重度残疾人10.67万人,发放资金6036万元。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以来,累计发放资金12.11亿元,切实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有效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印发《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整理2015年两项补贴制度建立以来有关文件,梳理细化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填补工作漏洞,规范发放程序,明确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确保两项补贴应发尽发,规范发放。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补贴对象范围、政策衔接、动态调整和补贴退出等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补贴对象。《实施意见》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和脱贫人口中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海南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是明确政策衔接。《实施意见》明确,同时申领类型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择高申领类型为:残疾人两项补贴和老年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因公致残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离休老干部护理费,残疾人两项补贴和伤残抚恤补贴。不能申领类型为: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供养的残疾人。

三是明确动态调整。《实施意见》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重度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当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平均值的17%、25%和38%比例取整确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保障需求、长期照护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具体由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实施,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退出机制。明确残疾人退出低保,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等级变化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程序重新申请补贴。

二、完善了补贴自愿申请发放、“跨省通办”、主动服务等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一是提出了自愿申请和政策告知等主动服务要求。对于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实施意见》明确可由乡镇(街道)主动服务,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直接进行资格初审。提出对于新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进行一次性政策告知。《实施意见》还要求运用大数据监测方式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的转变。

二是明确了补贴申请不受户籍地限制“跨省通办”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海南省户籍残疾人可自愿通过全国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省外居民可以在我省任意乡镇(街道)或相关政务服务申请受理平台提出申请,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

三、提出了加强数据共享和比对、生存验证、残疾人证管理等精准管理和动态监管要求

 一是提出提升动态监管水平要求。一方面,《实施意见》基于对象管理的动态监测的角度,要求省民政厅会同省残联每年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至少复核一次,市县民政部门会同市县残联定期或不定期复核,乡镇(街道)定期复核制度。另一方面,《实施意见》基于数据管理的定期复核的角度,提出加强与殡葬火化、卫生健康死亡人口、户籍迁移、养老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离休等相关数据的比对,逐步解决数据更新、共享不及时等影响补贴精准发放问题。

 二是提出加强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要求。《实施意见》提出依托全国两补系统改进补贴申请审核流程,及时录入补贴发放信息,逐步实现依托系统统一审核发放补贴,确保线上、线下补贴发放数据一致。

 三是提出完善残疾人证件管理的相关要求。《实施意见》规定了残疾人到期、重新换发、核发期间补贴领取要求,明确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设立一定的过渡期等要求。

四、建立了完善的两项补贴工作协调、监测预警、容错纠错和资金分担工作机制

《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在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中,要建立和完善四种机制: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求民政、财政和残联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二是建立监测预警机制。提出运用数据比对、生存验证等动态监测技术,建立补贴监测预警机制,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则退。三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对因申请人有意隐瞒事实情况、信息共享不充分等客观原因造成错发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四是完善资金分担机制。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列支,省级财政不另外安排专项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各负担50%。 

此外,《实施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民政、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提出了加强政策宣传以提高残疾人政策知晓度、加强财力保障以推动政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以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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