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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试行)》 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3-11-15 责任编辑: 【字体: 小   中   大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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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租金价格,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切实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三过”(即“期限过长、面积过大、地价过低”)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现就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主要内容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要求。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等在内的和其他用于农业开发的农村集体土地。

一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二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承包关系和农业用途。三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一是出租。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承包关系不变,按租赁合同支付土地租金。二是入股。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产业经营业主以资金、技术等入股组建公司,由公司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年终按出资协议约定分红。三是其他方式。包括但不局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其他方式对外流转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范围。一是农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上登记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块进行的经营权流转。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三是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四是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应当符合《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五是其他依法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及规范要求。一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权属必须清晰无异议。二是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村集体土地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金必须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银行账户。四是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须先将流转合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事前审核,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五是对已实施项目,土地已开发利用但未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应补办审核手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六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时要把好审核关。七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指导流转双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和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面积及价款。一是流转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二是流转土地面积。应按当地的土地供求情况合理确定流转土地面积,避免流转土地面积过大。三是流转价款。1.林地类:每年每亩不低于120元;每年每亩不低于150元。2.耕地类:耕地分为水田和一般耕地,水田每年每亩不低于300元,一般耕地每年每亩不低于400元。3.园地类:用于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和进行淡水养殖的地块,土地经营权流转每年每亩不低于500元。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控。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加强日常土地利用巡查。

三、执行时间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2021年9月印发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试行)》(琼中府办函〔2021〕117号)同时废止。本指导意见有效期三年内,根据国家政策、省政府相关规定及琼中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

   四、本指导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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