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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26556-4/2023-00107 分  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机关: 琼中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15:00
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  号: 琼中府办规〔2023〕15 号 主 题 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3〕1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已经2023年县委常委会第34次会议、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

    经营权流转指导意见(试行)

    

    为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租金价格,解决并防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三过”(即“期限过长、面积过大、地价过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要求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等在内的和其他用于农业开发的农村集体土地。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承包关系和农业用途。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

    (一)出租。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承包关系不变,按租赁合同支付土地租金。

    (二)入股。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产业经营业主以资金、技术等入股组建公司,由公司实施农业生产经营,年终按出资协议约定分红。

    (三)其他方式。包括但不局限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以其他方式对外流转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范围

    (一)农户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上登记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块进行的经营权流转;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包的土地经营权;

    (三)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依法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林地流转的范围需符合《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四)林地经营权的流转范围应当符合《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

    (五)其他依法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及规范要求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土地权属必须清晰无异议。

    (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协商确定,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承包的剩余的承包期限。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本村集体土地对外发包的,土地承包金必须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银行账户,禁止村干部个人收取土地承包金,未将土地承包金存入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银行账户,视为未支付。

    (四)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须先将流转合同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事前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流转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流转合同的审核,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备案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情况在所在地予以公示3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再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接受村民监督,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的,鼓励进入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流转。

    (五)对已实施项目,土地已开发利用但未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应补办审核手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补办手续,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补办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办手续。

    自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未补办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手续的,各乡镇要在半年内完成所在辖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补办手续。

    (六)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时要把好审核关。基础审核包括但不局限于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流转合同原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备案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签订应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

    重点审核内容: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否存在耕地“非粮化”和“非农化”;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否包括及不限于属于再次流转的,如再次流转的要经过原发包方同意才可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否涉及存在“三过”问题。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部门、县林业部门等职能部门要指导流转双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和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耕地流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涉及林地流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部门负责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要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合同文本,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面积及价款

    (一)流转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以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土地,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土地以出租、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对外发包的,发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承包人将土地经营权再次流转的,流转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流转土地面积。现有法律法规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面积没有明确限制,应按当地的土地供求情况合理确定流转土地面积,避免流转土地面积过大。

    (三)流转价款。目前我省尚未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及基准地价体系,对于已签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的价款与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严重不符,明显不公平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定程序调整。现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我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

    1.林地类: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林地经营权,每年每亩不低于120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让林地经营权,每年每亩不低于150元。

    2.耕地类:耕地分为水田和一般耕地,水田经营权流转的每年每亩不低于300元,一般耕地经营权流转的每年每亩不低于400元。

    3.园地类:用于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和进行淡水养殖的地块,土地经营权流转每年每亩不低于500元。

    流转双方应协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调整机制。流转期限不超过5年的,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定期调整流转价格;流转期限超过5年的,一般每5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上浮比例不低于5%。但在流转期限内,双方可以按年度自愿协商,可选择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流转价款,选择一次性资金支付且流转年限超过5年的应当在流转协议内明确价格上浮比例支付本金额。

    六、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控

    加强农村土地用途管控。农村土地流转用途要加强管制,严格防止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生态红线管控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林地流转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执行,禁止改变林地用途。禁止以农业开发为名变相圈占土地。

    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加强日常土地利用巡查,如发现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要及时通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农业农村、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同时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负责处置违法用地行为,禁止流转土地撂荒。

    七、附则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2021年9月印发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试行)》(琼中府办函〔2021〕117号)同时废止。本指导意见有效期三年内,根据国家政策、省政府相关规定及琼中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

      附件1: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示范文本).docx

附件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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