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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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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电动两轮车
过渡期管理办法》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县电动两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两轮车,是指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等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 禁止在本县销售不符合《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第四条 对于在《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办理过渡期临时号牌,并按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未登记领取过渡期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条 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办理临时号牌后实行过渡期限管理,过渡期限自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第六条 过渡期限届满后,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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