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

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清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清单(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县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资监管体系新格局,做大做强做优国有资本和县属国有企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4号)、《海南省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清单。

一、主要工作职责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按照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代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县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三)全面加强所监管企业的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实现党管干部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四)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推动产权、股权交易。以管资本为主,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完善监管体系。突出资本运营,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五)负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 监管;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对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对于涉及违规经营投资的风险事件,按有关规定开展责任追究。

(六)负责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办法。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

(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和产权转让权益;参与制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产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八)完善所监管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监督工作制度并开展审计质量监控,对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等问题开展专项核查。

(九)推进落实所监管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负责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的内部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程序制定和完善并报备,规范企业合规管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责任清单行使职权,可授权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履行相应职责。

    二、责任清单

序号

类别

权责

事项

设定依据

履职方式

履职内容

1

企业发展改革类

国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

2.《海南省国资委指导监督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琼国资办〔2012〕〕17号)。

监督检查

1.适时组织对县属企业开展调研,了解掌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等情况;

2.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国企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等情况。

1.及时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或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重大事项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2

企业发展改革类

国资监管制度起草、制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

主动决定

全县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的起草、制定。

起草对县属国企内部管理制度的审查、备案及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情况等;拟定或指导、参与拟定安全生产、资产评估、产权管理、经营业绩考核、公司治理、董事会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激励等方面的制度或规范性文件。

3

企业发展改革类

国资中长期发展整体规划制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4条。

主动决定

县国有资产中长期发展整体规划的制定。

1.编制县属企业五年发展规划;

2.对规划执行、调整情况进行评估;

3.对企业进行例行年度审计、督促企业做好企业内部审计。

4

企业发展改革类

企业战略规划

1.《公司法》第37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1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

实施方式:

参照《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琼国资〔2005〕154号)。

核准

1.县属一级国有企业;

2.县属一级企业主业。

1.核准县属一级企业战略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县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本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2.核定企业主业,把握有利于优化国有经济布局,规模经济、规范性、动态性以及尊重企业意见等原则。

5

企业发展改革类

公司章程管理

1.《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

2.《企业国资产法》第12条;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实施方式:

参照《海南省国资委出资监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琼国资〔2008〕78 号)

审批

县属一级企业章程及其修改方案,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1.制定或参与制定新设县属一级企业章程;

2.核准县属重点监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

3.对县属一级企业中多元投资主体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提出国有股东意见;

4.审查子企业章程,依法办理备案。

备案

子企业章程,送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6

企业发展改革类

功能界定与分类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

主动决定

县属一级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

1.制定县属一级企业的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对监管的县属一级企业进行功能界定与分类;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结合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适时对县属一级企业功能定位和类别进行动态调整。

7

企业发展改革类

县属企业的设立、整合重组(含合并、分立)、改制、关闭、破产、解散、清算

1.《公司法》第37、6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1条;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1条;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核准

县属一级企业设立、重组(含合并、分立)、改制、关闭、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根据县人民政府战略、产业政策、县属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设立新的县属一级企业,核准改革改组事项;

2.审查具体方案是否依法合规,路径、方式是否有利于企业后续发展或解决困难和矛盾,是否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是否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是否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重要子企业设立、整合重组(含合并、分立)、改制、关闭、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8

企业发展改革类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监管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

2.《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实施方式: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17〕23号)。

核准

县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审核县属一级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县关于混改文件精神,是否有利于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是否有利于完善企业运营机制;股权结构设计是否合理,混改方式是否可行;对拟引进合作方的条件要求是否公平、合理,引进方式、定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涉及职工安置的,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是否符合规定。

县属一级企业其他非重要子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县属一级企业批准。

9

企业经营管理类

企业增减资监管及对外投资类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章。

2.县属国有企业自主司合作入股等方式出资超过500万元以上须经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县属国有企业以投资、项目公司合作入股等方式出资低于500万元(含500万)以下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审批/核准/备案

1.县属一级企业、重要子企业注资行为及资本金变动事项;

2.特定投资方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增资(不包括县属国有企业内部重组整合);

3.县属国有企业自主投资(控股或全资)出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须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委常委会决定。

4.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控股或全资之外)出资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行决定;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000万元以上须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请县委常委会决定。

5.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审批县属一级企业、重要子企业增减资是否符合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是否有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相关程序合规。督促企业在资本金变动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审查特定投资方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增资的必要性和合规性,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10

企业经营管理类

年度经营、投融资计划

1.《公司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5条;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1条。

核准/审批/备案

年度经营、投融资计划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县人大作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上年度经营、投融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分析报告及本年度经营、投融资计划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

企业经营管理类

企业融资、担保监管

1.《公司法》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实施方式:

1.参照《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琼国资发〔2011〕50号)第19~24条;

2.参照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35条。

核准

1.县属企业发行债券(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等);

2.县属企业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对控股、参股企业提供超出其股权比例而无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事项。

(以上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审查县属企业发行债券是否合规、是否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要求、是否满足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是否满足资产负债水平要求,是否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审查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作出申请报批。

2.原则上不允许县属企业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对控股、参股企业提供超过其股权比例而无反担保措施的担保。

核准/审批/备案

1.县属企业利用县人民政府注资的国有资产抵押单笔融资超过10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须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以上程序报批后,报请县委常委会决定。

2.县属企业利用非政府注资资产单笔融资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属企业自行决定,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2

企业经营管理类

国有资产转让、投资等重大经营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五节;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3、30、31、32、33条。

核准

/审批/备案

重大经营行为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审。

1.县属一级企业利用县人民政府注资的现金投资、开发、建设项目,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3000万元(含)以上的,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县委常委会决定。

2.县属一级企业利用自有资产评估作价用于投资、开发、建设项目,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00万元-200万元(含)的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须按企业内部议事规则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并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13

企业经营管理类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三十三条。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2号令)第六条。

核准

/审批/备案

涉及国有资产(含土地、房屋、车辆、设备等)出租、出借行为的,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逐级报批。

1.县属企业出租土地,由县属一级企业结合资产评估价值及市场标准确定租赁金额标准、租赁期限,通过企业内部议事规则决策后,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逐级报批后实施。

2.县属企业利用国有资产(含房屋、车辆、设备等)出租、出借的,价值不足200万元的,由县属一级企业自行结合资产评估价值及市场标准确定租赁金额标准、租赁期限,通过企业内部议事规则决策后,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200万元-500万元的,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超过500万元的,按以上程序呈批后,报县委常委会决定。

3.属于非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由县属一级企业统一收集相关信息,按上述资产评估价值审核标准,分别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或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逐级报批。

4.在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批复精神,批复县属一级国有企业遵照执行。

14

企业经营管理类

车辆总额控制

1.《公司法》第46条;

2.参照我县车编办有关规定。

审批

1.公务性购车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经营性车辆由企业结合业务实际需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企业上报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严控企业三公经费增加,严格审核公车购买型号、标准,严格按一车一油卡管理,并按有关部门要求安装北斗定位系统。

15

企业经营管理类

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实施方式:

1.《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1号);

2.参照《海南省省属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琼国资〔2006〕246号)。

备案

监督县属一级企业建设好内部法律风控部门,对涉及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其聘请律师事项进行备案审查。

审查县属一级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及其所涉聘请律师事项,依法办理备案。

16

企业经营管理类

企业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

实施方式:

参照《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琼国资法〔2017〕120号)

备案/核准/审批

县属企业对外捐赠事宜,必须定向对弱势群体捐赠。须按企业内部议事规则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或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参照《关于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琼国资法〔2017〕120号)执行。

17

企业人事管理类

董事会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章;

2.《公司法》第37条;

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主动决定、备案

1.县属一级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由县委选聘、任免、考核;

2.县属一级企业董事会成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任免、考核(除职工董事、监事外);

3.县属一级企业部门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提名,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组织开展县属一级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董事选聘工作,并下发任命决定。组织开展提高董事履职能力的相关培训。

组织开展对县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和董事年度履职的考核评价工作,审议县属一级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年度履职报告,出具考核评价意见。对董事会重点评价其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董事重点评价其行为操守和履职业绩。主要审查和考核评价董事会制度建设及运转情况,公司发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改革改组情况、全面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公司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与薪酬情况、经理人员选聘情况,企业职工收入分配情况,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情况,股东会或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董事会落实事项完成情况,年度预算方案主要指标和董事会工作设想。

职工董事选举前,职工董事人选应征得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选举后,选举结果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总支、支部)审核,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同意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18

企业人事管理类

组织架构管理

《公司法》第46条。

参照我县机构设置有关规定。

审批

1.县属一级企业对本级企业和下属子公司定岗定人,县属一级企业下属子公司高管须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一级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除外)。

2.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县属一级企业的组织架构进行审批,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人员招聘制度。

 对县属一级企业的组织架构进行审批,实行定人定岗招聘企业人员,根据岗位及招聘程序严控企业人员规模。

19

企业人事管理类

企业人工成本管控及负责人薪酬分配管理

《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琼府〔2018〕55号)。

实施方式:

1.参照《关于深化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6号);

2.参照《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145号);

3.参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

审批

公益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实行审批制(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方案规范的,实行审批制)。

负责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和过程管控,按规定及时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审查企业中长期激励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与国有股东利益相一致,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与国家和省县的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控原则相一致,是否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中长期激励对象是否为对企业经营业绩和长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管理和技术骨干,是否存在不符合资格的人员,各类人员激励水平是否科学合理;从宏观形势和企业发展趋势向分析激励目标设置是否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是否存在可能短期获利等短期行为。

审批

1.县属一级公司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如工资总额超出,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子公司工资总额由县属一级公司审批。

20

企业人事管理类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条。

实施方式:

1.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0号);

2.参照《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及薪酬审核实施办法》(琼府办〔2016〕145号)。

主动决定

对县属一级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组织开展县属一级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工作。核准企业报送的考核目标是否符合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总体目标要求,是否与财务预算、工资总额效益目标相衔接;审查企业报送的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是否依据经审计并审核的财务决算数据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审查企业反映的影响经营业绩的因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县的政策、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部署,是否符合重大性原则,企业提出的需要业绩考核或奖励加分事项,相关依据是否齐备;审查企业考核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违纪,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影响社会稳定事件、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对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并评定考核等级。

对经营业绩优秀以及在科技创新、国际化经营、节能环保、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定后对企业予以任期激励。

主动决定

县属一级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

21

企业人事管理类

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和因私出国(境)管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核准

1.县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县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因公出国(境),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核准属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和因私、因公出国(境)的请示事项,依法进行批复。

22

企业人事管理类

企业领导人员休假管理

《关于领导干部休假和外出请示报备的规定》(琼办发〔2017〕36号)。

备案

县属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休假和外出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1.县委任命的县属一级企业领导干部的请休假和离县外出请示事项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2.非县委任命的县属一级企业领导干部的请休假和离县外出请示事项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

备案

县属一级企业子公司领导干部请休假和离县外出请示事项由其上级公司审批。

县属一级企业子公司领导干部的请休假和离县外出请示事项报上级单位审批,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

23

企业财务监管类

绩效评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5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13、14、15、30条;

实施方式

1.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令第14号);

2.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国资发评价〔2006〕157号)。

主动决定

开展县属一级企业绩效评价工作。

组织开展县属一级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审核县属一级企业各项绩效指标,得出年度绩效结果。

24

企业财务监管类

产权登记管理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30条;

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3.《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4〕87号)。

实施方式

《海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琼国资发〔2014〕38号)。

核准

对县属一级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核准县属一级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占有产权、变动产权和注销产权等登记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产权登记。发现有瞒报、漏报的,依法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25

企业财务监管类

企业清产核资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30条;

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

审批

1.县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清产核资立项;

2.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

依据国家和省、县有关规章、制度、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对县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县属企业各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进行核实。

主动决定

1.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2.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机构的名称和资质情况;

3.清产核资账务处理结果。

26

企业财务监管类

资产评估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第四节;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12条;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实施方式:

参照《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琼国资〔2007〕52号)

核准/

备案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1.对拟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下列情况: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2.对拟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方向:评估依据是否适当,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27

企业财务监管类

产权转让监管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章;

2.《海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176号);

3.《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4.《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琼府〔2007〕2号)。

核准/审批

1.县属一级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

2.子企业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不包括县属一级企业内部重组整合);

3.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不包括县属一级企业内部划转)。

须经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审核产权转让事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权益保障和风险防范是否到位,涉及职工安置是否妥善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县属一级企业不再具有国有控股地位的,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选择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并加强监督检查。

28

企业财务监管类

企业全面预算、决算管理

《公司法》第37条。

实施方式:

1.参照《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国资〔2009〕191号);

2.参照《海南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琼国资〔2009〕192号);

3.参照《海南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国资评〔2016〕43号)。

核准

1.县属一级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年度全面预算;

2.县属一级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审核县属一级企业年度全面预算草案,审查企业预算编制基础、经营目标和理念、企业降本增效情况、投融资预算情况、资金预算保障情况、重要子企业预算情况等预算编制情况,依法进行批复;

2.审查县属一级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会计核算规范性、经营成果真实性;从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能力、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等方面对企业经营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有关风险管控情况;有关资金、资产管理情况;重要子企业经营及财务管理情况;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备案

1.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管理的县属重点监管国有控股公司年度全面预算;

2.县属一级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的情况。

29

企业财务监管类

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管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实施方式:

参照《中央企业财务算审计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

主动决定

选聘县属一级企业年度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

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对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30

企业财务监管类

县属企业财务专项审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7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13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主动决定

县属企业重点事项财务专项审计。

围绕专项问题或出资人重点关注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对县属重点关注企业开展财务专项审计。

31

企业财务监管类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30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4〕32号)。

监督检查

1.县属一级企业财务快报;

2.县属一级企业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收集整理审核企业财务快报;逐月分析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分析企业年度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32

企业财务监管类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1.《公司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61条;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琼府〔2009〕48号)。

主动决定

县属一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

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及调整方案的合规性。根据财政部门年度预算编报要求,结合县属一级企业财务状况,确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方案;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战略、政策和国资监管中心工作,研究确定年度资本预算支持的重点和方向,确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案。汇总县属一级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报本级财政部门。

督促县属一级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时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形成决算报告。

33

企业监督检查类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四、五章;

2.《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

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 号);

4.《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琼办发〔2018〕70 号)。

监督检查

1.县属一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2.县属一级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理。

指导督促县属一级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县属一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配合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34

企业监督检查类

违规经营责任追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8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实施方式

1.参照《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琼国资法〔2017〕150号);

2.借鉴《关于转发〈海南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国资法规〔2018〕16 号)。

监督检查

1.分类处置、督办整改;

2.责任追究。

1.对出资人监督检查、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发现的问题,分类提出整改处置要求,督促企业整改并按时报告结果,同时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整改绩效进行评估;

2.如县属一级国有企业出现连续两年以上亏损或不能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落实部署任务的,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结合考核结果,对县属一级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提出调整建议,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批。

3.对涉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问题,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金额及影响,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或者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县属一级企业及下属企业,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判定后,列入“处僵治困”企业目录,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35

企业监督检查类

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处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第36条。

实施方式

参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

监督管理

1.督促指导;

2.研判报送;

3.应对处置;

4.跟踪监测;

5.警示通报;

6.问责整改。

1.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是指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管理风险事件。

国有企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维稳事件等相关风险事件报告工作不在本责任清单所说“重大经营风险事件”之列。

国有企业是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畅通报告渠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2.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有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及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企业建立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责任体系,做好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研判报送、应对处置、跟踪监测、警示通报及问责整改等工作。

说明:

1.责任清单明确了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立足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所作出的主动决定、审批、核准、备案、监督检查事项及要求企业事后报告或者事后备案的事项;关于县属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按照党中央和省委、县委要求履行。

2.责任清单中所列事项的具体办法流程,按照该事项设定依据及实施方式依据所列相关规定执行。本责任清单实施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出台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与本责任清单不一致的,以本责任清单为准。

3.责任清单中所称县属一级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子企业,是指县属一级企业所属的各级独资、全资、控股以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其中重要子企业,是指上市公司或者涉及重要行业、关键领域和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名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县属企业,是指县属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及托管企业的总称。

4.责任清单中所列事项,县属一级企业须按照规定报送所需材料。

三、附则

(一)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责任清单抓好工作落实。未列入责任清单的事宜,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三定”方案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及我县实际情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提请县人民政府动态调整责任清单。

(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坚持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责任清单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试行。县属企业应将责任清单印发前所进行的资产处置、生产经营等工作情况报送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管责任清单(试行)》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