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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 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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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琼中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县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表彰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的优异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教练员向国家、省培养和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推动我县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2〕202 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4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南竞技体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7〕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和奖励项目
奖励对象为在我县注册代表本县、省、国家参加由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重大体育比赛(以下简称重大赛事)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及训练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
奖励项目有:国际性赛事和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赛、省运会、省青少年锦标赛等体育赛事。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运动员名次奖励
1.运动员在参加国家、省级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的给予奖励。
2.两人以上(含两人)组成的单项(含沙排)比赛,按所获奖励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
3.集体项目在比赛中取得的奖励名次,按所获奖励名次的奖励标准,给予主力运动员每人一份奖励;非主力运动员按奖励标准的60%给予每人一份奖励。(主力与非主力运动员的界定办法为:报名且上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为主力运动员,报名但没有上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为非主力运动员。)
4.运动员在比赛中获得多项奖励名次,按所获名次的奖励标准累计奖励。
5.在个人项目比赛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出团体、个人全能的名次,不作为获奖名次评奖。
(二)教练员成绩奖励
1.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在国家、省级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奖励名次(含团体、接力项目)的,教练员的训练成绩奖励按照所训练运动员奖励标准发放。所训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多人多项获得奖励名次,教练员按累计成绩奖励(两人以上的单项以项计算)。
2.如该运动员属于输送到国家队、省队并获得名次奖励的,其输送的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励标准发放。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
1.国际性比赛和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赛等全国性比赛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48号)执行。
2.省运会:金牌一枚奖8000元,银牌一枚奖5000元,铜牌一枚奖3000元。第四名奖励1000元,第五名奖励800元,第六名奖励600元,第七名奖励400元,第八名奖励200元。
3.省少年锦标赛:金牌一枚奖3000元,银牌一枚奖2000元,铜牌一枚奖1000元,第四至第八名奖励200元。
(二)教练员奖励
1.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赛等全国性比赛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48号)执行。
2.省运会:金牌一枚奖8000元,银牌一枚奖5000元,铜牌一枚奖3000元。第四名奖励1000元,第五名奖励800元,第六名奖励600元,第七名奖励400元,第八名奖励200元。金牌总数、代表团总分前四名各奖励3000元,第五至第八名各奖励1800元。
3.省少年锦标赛:金牌一枚奖3000元,银牌一枚奖2000元,铜牌一枚奖1000元,第四至第八名奖励200元;金牌总数、代表团总分前四名各奖励3000元,第五至第八名各奖励1800元。
4.向省级训练单位输送优秀运动员的给予教练员奖励,输送集训运动员1000元/人、试训运动员1500元/人、正式运动员2000元/人(集训满一年以上奖励1000元/人;由集训转试训,正式运动员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
5.教练员奖励标准:教练员培训获奖运动员满2年(含)以上的,享受奖励标准的100%,满1年(含)不足2年,享受奖励标准的50%,不足半年的,享受奖励标准的30%;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按教练员培训运动员时间长短给予奖励,由多名教练员共同享受奖励。
第五条 奖励的审批
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由县业余体育学校在每年度比赛后收集相关比赛获奖材料(原件)申报,经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并由县财政局按标准拨付。
运动员、教练员在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经报县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视情况可扣减部分或者全部奖金。
第六条 琼中女足运动员的奖励不适用本办法,另行发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标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军警机关,省驻琼中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3日印发
附件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运动员教练员
奖励标准
单位:元
比赛层次
奖励 标准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国际性比赛和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少年赛等全国性比赛 |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7〕48号)执行 | |||||||
省运会 | 8000 | 5000 | 3000 | 1000 | 800 | 600 | 400 | 200 |
省少年锦标赛 | 3000 | 2000 | 1000 | 200 | 200 | 200 | 200 | 200 |
注:①教练员奖励是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100%列计;②教练员培训获奖运动员满2年(含)以上的,享受奖励标准的100%,满1年(含)不足2年,享受奖励标准的50%,不足半年的,享受奖励标准的30%;多名教练员共同培训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创纪录的,按教练员培训运动员时间长短给予奖励,由多名教练员共同享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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