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初始规划条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的政策解读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明确规划条件造成无法办理报规报建、规划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城镇混合(商住)用地、综合用地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因历史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其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未约定初始规划条件,其初始规划条件的认定。
三、认定方式
(一)宗地面积>500平方米:
根据宗地所在区域的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认定宗地初始规划条件(以最初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间确定同期规划);若宗地所在区域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最早覆盖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认定宗地初始规划条件。
(二)宗地面积≤500平方米,初始规划条件的认定如下:
1.宗地容积率≤3.0。
2.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高度≤20米。
3.建筑密度
(1)土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宜超过90%;
(2)100平方米≤土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得超过80%;
(3)200平方米≤土地面积≤5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得超过70%。
4.机动车停车位要求
(1)土地面积<100平方米,应至少设置一个室外停车位;
(2)100平方米≤土地面积<200平方米,应至少设置一个室外停车位;
(3)200平方米≤土地面积≤500平方米,应至少设置两个室外停车位。
(三)其他情况。宗地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认定初始规划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执行时间
本试行意见自2023年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五、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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