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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初始规划条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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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建设
用地初始规划条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市农场,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建设用地初始规划条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国有建设用地初始规划条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建设用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明确规划条件造成无法报规报建、规划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试行意见适用于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城镇混合(商住)用地、综合用地等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因历史原因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其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中未约定初始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认定方式
(一)宗地面积>500平方米。根据宗地所在区域的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认定宗地初始规划条件,以最初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时间确定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若宗地所在区域无同期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最早覆盖该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认定初始规划条件。
(二)宗地面积≤500平方米。初始规划条件认定如下:
1.容积率≤3.0
2.建筑层数不得超过6层,高度≤20米
3.建筑密度
(1)土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宜超过90%;
(2)100平方米≤土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得超过80%;
(3)200平方米≤土地面积≤5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不得超过70%。
4.机动车停车位要求
(1)土地面积<100平方米,应至少设置一个室外停车位;
(2)100平方米≤土地面积<200平方米,应至少设置一个室外停车位;
(3)200平方米≤土地面积≤500平方米,应至少设置两个室外停车位。
(三)其他情况。宗地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认定初始规划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一事一报”的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施行的有关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涉及上级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意见自2023年1月29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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