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在我县脱贫攻坚战中的助推作用,解决贴息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贴息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完善《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琼中府办〔2014〕99号,以下简称细则)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规范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用途。明确在我县县城、乡(镇)墟开设药店,摩托车、手机经营店等属非涉农用途的经营行为,不列为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范围。
(二)规范贴息率。将我县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率调整为:妇女农村小额贷款年贴息率8%,其他一般农户小额贷款年贴息率6%;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年贴息率3%。
(三)规范贷款人具体身份。明确《细则》所称的农民为拥有海南省农业户口的居民或属地在乡村的家庭户口的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在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规范贫困户享受政策。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率、贴息期限等政策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17〕103号)执行。
(五)规范贴息方式。要求对执行农民小额贷款事前贴息方式(即“阳光免息”政策)的金融机构要采取贷前严格把关等审核方式,杜绝同一借款人(农户)在同一年度跨行贷款同时享受贴息。
(六)规范资金管理。要求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服务中心通过组织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至少每两年对贴息工作开展1次专项检查,并及时将专项检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
(七)规范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八)规范管理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前所发放的农民小额贷款和存量贷款可按《细则》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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